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 摘 要 消费者协会应改名为消费者委员会,它是个官办的消费者组织,与民间的组织有区别,消费者协会的身份性质、经费来源等方面注定了它不能回归民间性,协会的名称只让它名不符实,让消费者对它产生模棱两可的印象,消费者协会改名,既顺应了社会实践的需要,同时也符合消费者组织多样化进展的要求。 关键词 消费者协会 民间消费者组织 委员会 作者简介:覃嘉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讨论生二年级。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176-02 一、“消费者协会”有名不符实之嫌 “消费者协会”名不符实的嫌疑,从“协会”的概念可见端疑。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1998 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2 条关于社会团体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和“社会团体”都是一些社会主体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自愿组成的一个组织。“在 1989 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按名称进行了归类,凡叫协会、学会、讨论会等的均为社会团体。”①在实践中也可以发现,很多社会团体都以“xx协会”来命名,比如,行业协会、读者协会、老人协会等,所以社会团体一般命名为协会。 梁慧星教授认为:“消费者协会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是由各级政府发起成立的半官方的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和提供,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官办的社会团体。”②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 1984 年,根据其章程规定,它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法律确认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中消协具有法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法定行为法律规范,是个官办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官办的社会团体,它除了具备社会团体的一些特性,即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特性之外,其更多的是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不同表现如下:第一,从两者的成立来看,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是根据公民的意愿自愿组成的,而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引导成立的。第二,从两者的服务对象来看,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服务的对象往往是在其内部登记的会员;消费者协会不实行会员制,服务对象是广阔消费者。第三,从两者的人员组成来看,一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