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3 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 2025 年 4 月 3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法律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 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章 认证证书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基本法律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一) 委托人名称、地址;基本内容:(二)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 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 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 认证模式; (七) 证书编号; (八)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 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 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 认证证书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