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 目的和作用1.1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是工会组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着力构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格局,实现群防群控保安全的主题活动。1.2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旨在广泛调动广阔员工在生产一线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性动,保证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基层,确保在建工程安全无事故。2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设置原则2.1 坚持合法合规原则。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相关要求,在现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生产一线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作用,并明确监督检查职责。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2.2 坚持协同工作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在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行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2.3 要坚持因地制宜、比例合理、管理有效的原则。每个生产班组或作业点、每道生产工序必须设置 1 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实施导班生产的工序,每班次必须设立 1 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比例可按一线员工总数的 5%选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补设。2.4 坚持立足一线、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必须设在生产一线,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覆盖到每个岗位、每道工序,不留死角。3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任职条件3.1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3.2 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对安全隐患的识别能力,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3.3 身体健康,能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3.4 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知识;3.5 具有较强工作协调能力,能有效表达职工合法诉求,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望。3.6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原则上由内部职工兼任。4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权4.1 受工会组织委托,代表工会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4.2 仔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仔细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