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汽车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乙方承租甲方景程牌小轿车壹辆,车牌号码为:K16333,租车时间自年月日至双方约定时止
第二条租金为月租金: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不含司机劳务费,司机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租金支付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按月交纳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
租期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每月十号前预先付本月租金
第四条车辆交接租车及还车时,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进行交接,由甲、乙双方对车辆进行验收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种保险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交车时车辆清洁,油箱加满油
3、负责向保险公司为出租车辆投保
4、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及例行保养和小修
5、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事故,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6、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在租赁期间,如需提前收回租赁车辆,应以同类型的其他车辆予以置换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按时支付租金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路桥费、小修费用
5、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保险事故,并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警部门裁定或者法院判决的全部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及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发生非保险事故,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租赁期内,如乙方需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