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市民的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法律规范、有序进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 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和审核返还
第三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
(一)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所选聘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是由业主、业主大会初次选聘并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交存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不低于下列标准:(一)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 2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交纳 5 万元前期物业服务保证金;在 2 万平方米(含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出 1 万平方米加收 1 万元前期物业服务保证金(超出面积不足 1 万平方米的按 1 万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标准:按接管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计算,并不得低于下列标准: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 2 万元;5-10 万平方米的不低于 4 万元;10-20 万平方米的不低于 6 万元;20 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 10 万元
第五条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 10 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入履约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收取、保管、使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