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总 则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街道各项事业进一步进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政预算管理第一条 财政办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根据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及事业进展需要拨付财政资金.第二条 街道办每年 11 月 15 日前向各单位(部门)传达宝安区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第三条 财政办根据财政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和事业进展需要,编制预算草案。项目支出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需附上预算说明.预算草案报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 12 月 1 日前报财政办。第五条 财政办依据各单位(部门)预算,结合财政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街道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并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 12 月 31 日前将预算草案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宝安区人大审批.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财政办执行。第七条 财政办根据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做出财政资金收支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第八条 会计核算中心严格根据每月资金安排报账和核算. 第二章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财政办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第十条 财政办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途拨款,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第十一条 财政办拨款专用印章原则上由主任负责保管。分管资金的会计人员保管各自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类印章实行交叉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财政办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财政办、审计办对各单位(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