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 级项 目服 务 内 容 与 标 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法律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物业管理企业持有三级或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仔细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
5、有完善的员工培训和考核机制,每年至少两次组织员工进行有关工作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服务素养;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法律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12 小时有专人负责接待,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法律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组织开展至少 2 次以上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
11、保持与业主沟通,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每年至少 2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85%以上,业主投诉有效处理率 95%以上
(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房屋完好率 98%以上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 2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