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经销商)结算管理细则沈阳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六年一月十日本细则规定某代理产品的价格管理体系以及与代理商之间的让利及结算方法,通过法律规范与代理商与之间商务往来行为,规避风险,实现互利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区域性项目的经销代理
一、适用范围1
1.适用于某向代理商公布的允许销售的权限产品所涉及的价格、让利及付款方式
其他销售条件比照执行
2.适用区域为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
3.结算货币:人民币
二、价格定义2
1.“对外市场报价”(价格 A):无论何种销售方式,某产品在市场上针对顾客的公开统一报价
(见附件1)2
2.“用户直销价”(价格 B):无论何种销售方式,某产品售给最终顾客的最低指导价格
(见附件)2
3.“代理商提货结算价”(价格 C):代理商向某购买产品的结算价格,具体价格用电子文档传递给代理商总经理
4.三种价格关系:价格 A≥价格 B>价格 C
三、价格管理3
代理商市场报价必须遵守某产品平均报价原则和让利标准,根据“对外市场报价"(价格 A)进行市场报价,假如实际报价超出平均“对外市场报价"(价格 A),但超出范围≤±5%,需向某市场管理负责人请示并予备案,如超出平均“对外市场报价”(价格 A)的范围>±5%,需得到某销售总裁批准,才可以向用户提供报价
如特别原因必要降价销售,代理商应提前向某市场管理经理申请,经某批准后才可销售
对于区域产品促销活动,需实行特别价格进行销售时,代理商应至少需提前一周将促销价格方案上报,经某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促销价格要在某备案
代理商在促销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某批准的促销价格标准及实施期限
某产品有权于任何时候,通过向代理商发出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更改除“用户直销价”(价格 B)以外的其它价格
四、让利与奖励4
某给予代理商的让利为“用户直销价”(价格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