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第一章 总说明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划、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土建部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概预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2。基础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3。基础定额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4。基础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法律规范和施工验收法律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它资料。5.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⑴.基础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参照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地区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凡依据劳动定额计算的 ,均按规定计入人工幅度差;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计算的,未计入幅度差。⑵。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⑶.现行劳动定额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部分,本定额内未予考虑。6.材料消耗量的确定:⑴.基础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施工场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施工场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其它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数表示。⑵。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法律规范规定计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调整其配合比和材料用量。⑶.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材料按不同的施工、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在相应章后附录列出)和一次摊销数量.⑷.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具使用费项下,不再敖定额消耗量内。7.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⑴。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