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1 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 2025 年 7 月 23 日国务院第 1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实行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育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