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 年第 3 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 4%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纳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根据如下方式计算:(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根据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纳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根据如下方式计算:(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根据 10%的信用转换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