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法律规范》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法律规范》GB50289—98 强制标准 2025-06—1103:4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法律规范》通知 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 490 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法律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89-98,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律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讨论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 年 12 月 7 日目录1 总则 2 地下敷设 2
1 一般规定 2
2 直埋敷设 2
3 综合管沟敷设 3 架空敷设附录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内容1 总则1
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进展的需要
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进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