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津价费[1999]897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地震局:你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的请示》(津震[1999]47 号)收悉.为法律规范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99 号)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 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遵照执行。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其收费均应根据《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包括地震烈度复核、活断层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 、地震小区划、工程地震和震害预测等工作.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法律规范》(GB17741—1999).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以及在天津市地震局注册登记的文件 ,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五、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对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按自愿委托方式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规仔细查处。七、本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附件:《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地震 安全 评价 收费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抄发: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财税管理二处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印发 附件: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项目名称主要方法收费标准(元)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区域地震活动性分析收集资料、编目编图、计算、分析50003000区域地震构造调查与讨论收集资料、野外调查、综合编图100008000地震区、带划分综合对比分析、模式识别40002500备注:二、三级工作是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法律规范》(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