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航建设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航建设养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25〕78 号)和《山东省交通预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25〕155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港航建设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养护工程,是指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投资评审等制度规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条 根据财权事权匹配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养护等支出
其中,沿海港口以企业投资为主;内河水运主航道和区域性重要航道、船闸建设投资以省为主,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其他费用由市县政府筹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政府为主,省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沿海重点公用航道、防波堤工程支出;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建设养护及大中修
2、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支出
主要指为保持内河通航航道、船闸、航标等公用基础设施正常使用、运转所发生的支出
3、其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主要包括由市县承担的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大型公用陆岛码头、渡口建设等
4、内河公用基础设施省级贷款偿债支出
5、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港航建设养护支出
第七条 市(县)交通(或港航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养护工程需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没有特别规定,每年不再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