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法律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法律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法律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法律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25]26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改革,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法律规范》(附件 1)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法律规范》(附件 2,以下简称《法律规范》),自 2007 年 10 月 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我部取消符合《法律规范》适用范围的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并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的许可和延续申请.之前已经受理的,我部将继续履行完成许可程序。取得我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此类产品,在批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不予延续,产品应根据《法律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二、 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相应工艺类别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根据《法律规范》等相关规定法律规范组织生产上述消毒剂,并符合以下要求:(一) 新产品首次上市前,以及批件到期后的产品继续生产前,上述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相关检验和产品说明书审核),确定产品符合《法律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法律规范》等相关法规法律规范的要求.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项目如下:1. 戊二醛类消毒剂:戊二醛含量测定;加 pH 调节剂前、后的 pH 值测定;根据说明书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2.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原液有效氯含量测定;产品稳定性测定;根据说明书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二) 在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包括已经取得批件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原液有效杀菌成分含量和 pH 值等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三、 经营单位在经营上述消毒剂前,必须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应批次的检验报告和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对标签说明书进行查验,符合《法律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法律规范》等要求的方可经营。在经营已获批件的次氯酸钠类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前,除按规定索取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