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5 年 11 月 28 日武汉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5 年 1 月 15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立法目的】为法律规范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 3 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共水域(湖泊)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 4 条【基本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加的原则
第 5 条【管理体制】本市城市综合管理实行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 6 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监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房屋管理、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民政、商务、文化、教育、旅游、信息产业、卫生、农业、园林、广播影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进一步向各区下放城市管理职权,加强对区级部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 7 条【区级职责】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是各自管理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 8 条【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