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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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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2025 年 3 月 11 日) 深建字〔2025〕9 号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发布,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理条例》)及《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 10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合同)。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下列合同应当备案: (一)合同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 (二)《监理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中总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监理合同; (三)建设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咨询费在 2 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合同. 第五条 应当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 7 日内,由发包人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人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不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比合同示范文本更为翔实、具体,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不含咨询合同)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和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为依据。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 8 份; (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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