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进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根据客观公正、科学法律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 1 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 1 次。第二章 评价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年度评价根据绿色进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进展指数。绿色进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 8 月底前完成。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第三章 考核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进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