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法律规范》(以下简称《技术法律规范》)相关要求建设和运营,由软件、硬件及软、硬件的组合产品所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第四条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进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编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法律规范,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印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进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第五条国家认监委牵头组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为建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章检测编辑第六条负责招标投标系统日常运营的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向认证机构提出检测认证委托,并在认证机构签约的实验室名录中自主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运营机构应当与其委托的实验室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检测范围、检测内容、检测费用、检测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以及技术保密事项等内容.第七条运营机构应当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向委托的实验室提供以下资料:(一)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