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9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律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 10 月 5 日 编 制 说 明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 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 9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讨论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法律规范的编制过程中,法律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讨论,仔细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法律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讨论,仔细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南礼土路 17 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 6 月 24 日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0.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1.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