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辽 宁 省 环 境 保 护 厅目 录前言 2 1 范围 3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4 5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4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维护可持续进展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辽东沿海地区和辽西沿海地区(含小凌河)主要地表水水系水环境功能区进行了划定,水域区划范围包括干流和一二三级支流
将地表水按主导使用功能划分为源头水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人体直接接触、人体非直接接触)、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类型功能区,分别执行不同类别的水质标准
根据“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及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部分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类别的功能区执行高类别的水质标准
共划分水环境功能区770 个,其中源头水域14个、自然保护区 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93个、渔业用水区333 个、景观娱乐用水区51个、工业用水区37个、农业用水区136个
本标准的附录A为法律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讨论院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1
1 本标准对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进行了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根据规划的主导功能,规定了功能区应执行的水质类别标准、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水系的河流、渠道、水库、湖泊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GB3838—2025地表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