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法律规范。1。 农贸市场以固定商位 (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2。 不可食用肉是指 “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3。 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二)建筑鼓舞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纳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 4.5 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 4 米。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三)面积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2000 平方米,每处农贸市场的规模宜为 2000~3000 平方米.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 0。8 ~ 1 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 8 个,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 20% 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车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四)装修及场内布局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瓷砖,高度不低于 1.8 米;房顶可采纳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纳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法律规范。根据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