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1998 年 5 月 29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 年 7 月 29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 年9 月 25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 年 11 月 24 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进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统筹城乡进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进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