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铁财〔2025〕19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法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具体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家铁路系统各运输、多元经营、集体经济等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基建、资金、工会会计均应执行本法律规范
铁道部财务司将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收入、基建管理和核算特点,制定补充规定;铁道部资金中心可根据铁路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和核算特点制定补充规定;铁路总工会可根据铁路工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仔细执行本法律规范,使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人员综合素养过硬、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顺畅清楚、会计核算真实合法,会计凭证、账簿手续完备、登记准确,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准确、内容丰富,会计档案干净、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基础台账完备,各项制度体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财会工作高效、有序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
各单位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和其控制的公司运营(含收入、资金)、多经、集经、工会等系统会计基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三名及以上会计人员,并在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部属各单位机关业务处室、附属机构、各种社会团体和业务量小、人员少的非生产单位等,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委托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或铁路企业设置的独立会计核算机构代为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