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人(法人独资)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 股东名称 ,住所(址): ,注册号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 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并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酬劳事项;(三)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