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5-11-20 批准 1996-07-01 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讨论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 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2 引用标准GB 2893-82 安全色GB 2894-88 安全标志3 术语3.1 图形符号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3。2 标志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3。3 提示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3.4 警告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4。1 图形符号类型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 1。表 1序号提示图形符号警告图形符号名 称功 能1一般固体废物 表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2 危险废物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4.2 标志形状及颜色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 2。表 2 形 状背景颜色图形颜色警告标志三角形边框黄色黑色提示标志正方形边框绿色白色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5。1 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5.2 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5.3 检查与维修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楚、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