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皖经信安全〔2025〕129 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 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法律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讨论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 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000m 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 1000m
在 500m 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 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 200 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 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 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 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