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第二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第二版)考核知识点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 2—5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15—30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大于 30m 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5m;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 6m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