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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研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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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讨论总结by 崔佳佳 20250527一、同业竞争的概念 同业竞争,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近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可能成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渠道.与关联交易不同,同业竞争中的利益转移发生在竞争关系中,难以判定也难以量化,因而监管困难.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 二、相关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实行有效措施避开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十一)假如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典型案例(摘自投行小兵的分析文章)(一)首发方面同业竞争案例 1、成功案例:晋亿实业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台湾及欧洲为主。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公司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协议:为避开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开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开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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