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 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 年 7 月 25 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2 年 10 月 21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9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1 次修正;根据 2025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2次修正;2025 年 7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 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法律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