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协议书甲方:陈静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唐光华(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511102198101180473甲、乙双方经过慎重的考虑和充分协商,决定合伙经营彭山区保和堂平价大药房,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达成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暂共同租赁座落于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望江 路 17 号 的商铺,用以经营由乙方任法人代表的店名为“ 彭山区保 和堂平价大药房 ” 的药店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10 年,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1 日止
合伙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终止或继续合伙
第三条 股份、出资、债权债务、利润的分配1、甲、乙双方各占店铺股份为:甲方占 90%,乙方占 10%
店铺的投资、债权、债务和利润均按 9:1 的原则承担或分配
2、前期店铺的租赁、装修、进货等各项投资(截止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共计人民币 50 万 元,甲、乙双方各出资 9:1
后期如要扩大经营规模、改善店铺形象或经营方式、增加经营范围、增强行业影响等等需要继续投入资金,须经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双方仍按 9:1 投入资金
3、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伙期间,店铺资金以及店铺物品、债权债务、来往账目均为共有,任一方不得随意支取、分割,经营账目由双方共同保护和管理
4、店铺实现盈利后,原则上按月结算盈利,双方按比例收取经营利润
此外,店铺账户余额及现金达到肆万时(即账户余额+现金≥肆万时),甲、乙任何一方可提出分配利润,但须保留继续经营的必要资金
第四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在本协议签订后,允许新成员入伙,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 承认本协议;② 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签订新的协议书并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