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法律规范》(下称《业务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网下投资者参加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举工作.(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法律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 参加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实行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讨论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加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第五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在协会注册。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可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举注册。证券公司应负责对所推举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举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向协会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注册文件:(一)网下投资者注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