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替班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完善公司的替班制度、法律规范替班的要求、程序及内容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第二条 临时替班人员是指替代其他船(外船替班)或本船(内部替班)其他班组休假人员完成其工作,承担其岗位责任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第四条 临时替班人员的调配遵循保证顺利生产、满足最低配员,先内部替班,后外船替班的原则,充分考虑各船、各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任何船、职工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服从临时调配。第五条 临时替班人员的申请(一)本船人员内部替班,甲板部人员向大副申请,轮机部人员向轮机长申请。(二)本船内部替班无法解决,大副、轮机长将需要替班人员情况向船长汇总,船长应充分考虑外部人员替班的安全风险,决定是否需要公司安排外船临时替班人员,如需要,应由船长统一申请,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公司人事科提交临时替班人员申请单。第六条 临时替班人员的调配(一)本船内部替班甲板部人员由大副调配,轮机部人员由轮机长调配。并将调配结果向船长汇报.(二)外船替班由人事科负责调配。临时替班人员确定后人事科告知双方船长。第七条 临时替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被临时替班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二)通过独立操作考核,具备独立操作资质(三)一年及以上相同岗位的工作经验,工作表现良好(最好具有被替班船工作经验)第八条 临时替班人员审核与批准(一)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临时替班 3 天及以下由人事科人事调配管理员审核批准(二)驾驶员、轮机员临时替班 9 天及以下,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临时替班 3 天以上至 9 天,人事科科长审核与批准(三)任何岗位临时替班 9 天以上,主管经理审核与批准第九条 每条船每年临时替班累计不能超过 60 天第十条 同一班组最多有一名临时替班人员第十一条 替班人员接到替班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班次到申请替班船报到,代替休假人员完成其岗位职责,服从船上的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替班船船长或轮机长根据临时替班人员岗位指派适当人员对临时替班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记入班前安全会议记录,班前安全教育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本班人员情况和工作能力(二)所从事的工作环境及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职业损害;危险源(三)应急装置位置;(四)各工种相互配合方式、本班习惯作业方式、人员沟通联系方式(五)替班工作需要了解的其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