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房屋建筑工程表 3。2.1 房屋建筑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注 1:小计为专职人员,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不包括表 3.4。1 所列专业承包工程配备的人员。 注 2:兼任的岗位用*号注释3。2.2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 5 万平方米,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应各增加 1 人。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3。2。3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在 10 万方以上时,每增加 5 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 1 人;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3.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表 3。3.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3。3。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合同价在 1 亿元以上时,每增加 500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 1 人;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3。4 专业承包工程表 3.4.1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3.4。2 专业承包工程,根据工期要求、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数量。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