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进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25〕20 号)的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省、温州市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用于鼓舞本市企业或创业者使用同意接受我市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为本市企业或创业者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科技活动,由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进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讨论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第六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七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暂限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