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的学籍管理,更好的了解学生的变动和流失情况,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2025〕66 号)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全日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县所有中小学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情况的,都需经过教育股批准、备案.第二章 学 籍第四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经教育股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第五条 各学校需设立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并报教育股备案.各校的学籍管理人员应指导定专员负责,原则上不变动。如学籍管理员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告知教育股并备案.第六条 各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和学生变动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学生的学籍资料,不得遗失和损坏。学籍管理员原则上兼职学生有关学生人数报表统计员.第七条 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公章应是唯一的,应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第八条 全县中小学的学生学籍备案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开学之后的第四周左右,各校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准备好学籍备案材料,准时到教育股进行学籍备案。学籍备案应提供学籍汇总表、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新生名册、学生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如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的,需提供学籍变动(转学、休学等)的有效证明。学生没有办正常转学手续就随亲到外县就读的需提供学生学籍卡、户口本复印件、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或上一学期期未考试成绩等有效证明。第九条 学籍备案应以学校实际在座板凳人数为基准进行一切数据的统计和备案.第十条 各校的学籍管理员需按要求对学生的学籍统编号进行科学、有序的编排和管理,不得出现学生学籍统编号重复和混乱的现象。学籍统编号一经编定,就不得轻易更改,学校应在该生的学籍卡中标明,并加盖建卡学校的学籍章。有学生转出县外、死亡、休学、辍学的需注销该生的统编号码,学生复学后则仍使用原学籍号码。学校需安排负责人指导班主任法律规范填写学生学籍卡,做到不留空白,不乱涂改。第十一条 我县学籍备案实行电子化管理,所有学校都需将学籍备案资料录入电脑,并拷贝一份到教育股备份。第十二条 学籍卡每位学生只发放一张,一直使用到接受完义务教育为止,原则上不补发学生学籍卡。第三章 转 学第十三条 各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转学联系事宜。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章为学生转学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