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49 张二、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基础上,按床位数 1:14 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 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四、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50 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母婴同室不少于 6 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 B 超 心电图 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200mAX 光机 同视机 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 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洗衣机 电冰箱 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 离心机 水浴箱 电视机 录、放像机 抢救车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