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保密期限缓急文号标 题主送: 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根据本办法要求,法律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纳示范文本, 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 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
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
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动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 交银办函〔2025〕448 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部联系
联系人:经荧,电话:021—58781234*2033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交 通 银 行 银 团 贷 款 业 务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法律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展, 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 等国家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 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