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设计条件审批阶段申请书示范文本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防[ ]设审字第( )号申请单位(盖章): XXXXXXXXXX 公司 申请时间: 二〇一 六 年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申报须知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根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4%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根据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4%集中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根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根据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按 2、3 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根据 4%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根据 3%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根据 2%修建
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