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25〕186 号)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 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25〕169号)2025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进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 3‰、其他企业不少于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 住建部曾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