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25—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25〕22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法律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