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2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拆除房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拆除房屋的承包中中标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由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市场进行估算的中介机构。第六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帐通知。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 市拆迁办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