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1
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保育员1
2 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老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老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人员
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 职业环境室内、外1
5 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养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
7 培训要求1
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14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160 标准学时
2 培训老师培训初级保育员的老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老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8 鉴定要求1
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 5 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育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5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