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指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15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428 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五、决定机构中国保监会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具体条件如下: 1
申请人应具有以下经历条件: (1)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2)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申请人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 5 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