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指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5015。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428 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五、决定机构中国保监会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具体条件如下: 1。董事、监事。 申请人应具有以下经历条件: (1)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2)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董事会秘书。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独立董事。 申请人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 5 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 5 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1)近 3 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2)近 3 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3)近 1 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