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25 年第 1 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25 年 1 月 23 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