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管理制度一、 目的为加强消费者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6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 适用范围在 XXX 营业室内办理业务的消费者
四、发生人身财产安全基本类型(一)、客户在营业室内发生人身安全侵害或财产侵害(二)、订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造成客户财产损失(三)、客户信息泄露,造成客户财产损失五、防范措施(一)、我社应该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隐私权、知情权,这不仅是商业银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商业银行健康和可持续进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的自律性保护
(二)、法律规范定价标准,合理收费收息
不能巧立名目地收费,不提供不切实际服务的收费;应合理减免一些小项收费,增加消费者的资产增值空间
(三)、信息及时透明,防止误解纠纷
针对容易发生误解纠纷的主要是各类理财产品,加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工作,在销售此类产品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如实告知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主动说明产品的性质、收费情况、风险水平、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尤其是产品是否保本保息的问题要明确、产品的收益率要明确、存续期要明确,禁止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
要力求与消费者做到信息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格式文本公平互惠,去除霸王条款
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的格式文本全面梳理,重点审查格式条款中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主动取消或修改协议文本中的“霸王条款”,避开格式条款被宣布无效
同时,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