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信息化设备委外维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设备委外维修管理,法律规范流程,严控预算,降低成本,严格纪律,满足港口生产进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股份公司直属单位及合资企业信息化设备维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过保修期或没有保修的信息化设备,与维修商签署的总包运维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设备(微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视频监控等)的委外维修“特约维修点"管理,负责定期组织信息化设备委外维修定点厂家资质审核、资格和价格招标确认,负责委外维修项目审批和评价考核
第五条采购中心负责委外维修“特约维修点”的招评标组织工作
第六条集团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设备维修及委外维修项目提出、申请、过程控制、验收和费用支付,负责对信息化设备委外维修质量、费用和定点厂家的维修能力、服务质量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条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培育维修力量,完善维修工艺,不断提高自主维修能力和水平,有能力维修的必须自修,确实无能力自修,方可安排委外维修
第三章 委外维修范围第八条信息化设备委外维修范围主要包括:1
信息化办公设备,包括微机、平板电脑、笔记本、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机、UPS 不间断电源、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
信息化技防设备,包括摄像头、光端机、硬盘录像机、流媒体服务器、数字矩阵、视频抓拍、来客通等技防设备
其它信息化设备,主要包括电视会议系统设备(不含音响)、大屏幕系统、无线手持、无线车载、无线基站(不含对讲机)等设备
第四章 委外维修管理内容第九条 预算管理1
各单位每年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使用要求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委外维修项目计划及预算,经公司讨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信息中心,经集团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立项审批1
确因技术、装备等原因无能力自主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