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服务协议书甲方: 广州海岸电台乙方: 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造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车辆大修,二保,小修,办证,年审,事故车修复等
二、车辆维修时间:乙方保证优先对甲方车辆进行维修,并在与之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车辆维修费用乙方保证以优惠的价格提供维修服务
1、维修费用包括:维修项目(工时)费、材料费、办证费等
2、维修项目以及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按乙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投标所报“车辆维修项目工时收费表"的收费标准执行
其中工时费和材料费在此基础上再优惠 5%(即按 95%计收)
四、车辆维修后的质量保证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根据《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保障期限执行,车辆质量保障期不少于下列规定: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 1000km 或 90 天,一级维护 300km 或 3 天,二级维护 1500km或 15 天,少修 700km 或 7 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五、费用结算1、乙方送每次(单)结算清单以及汇总结算单给甲方确认以后,按每次(单)的结算单中工时费和材料费部分均按 95%与甲方直接结算维修费用,支付方式可以转帐或支票等双方约定的形式支付
2、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发生费用乙方允许挂账,以最长时间三个月以内为限
六、甲方的权利1、要求乙方给予优先维修服务
2、对已修理完工的车辆,如有维修质量问题,一经核实,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为止
3、如乙方违反服务承诺而收到有效投诉两次或以上,将对其作出警告,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4、要求乙方接受甲方在修理过程中实时监控
5、要求乙方到甲方的车辆保管站取车维修,修复后送回保管站
对甲方将车辆自行送到乙方修理厂,乙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将司机送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