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门诊法律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一、县级儿童保健门诊法律规范要求 (一)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表、卡),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法律规范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情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法律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
4、为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儿童喂养和营养膳食、早期综合进展、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指导
5、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窒息、病理性黄疸、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缺铁性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6、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咨询指导,开展儿童智能测查和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或异常的识别、筛查,以及行为干预训练
7、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指导
8、开展儿童眼、口腔、听力保健服务,重点对视力异常、龋齿、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预防
9、在儿童保健过程中对于诊断不明确或疑难病例、不具有能力进行干预训练和治疗的疾病应及时转诊
10、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或指导预防接种
(二)专业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或护理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3、专职儿童保健医生 2-4 名,护士 1-2 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群和服务项目增加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业务用房、设置和设备设施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程与布局合理,诊室应有取暖设施,环境温馨,符合儿童特点,有体检流程图、宣传版面、儿童玩具;应设立预检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