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学习并遵照执行。二 ΟΟ 九年四月十日主题词 : 规章制度 待聘 办法 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09 年 4 月 10 日 有限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全员聘任上岗,拓宽员工分流安置渠道,妥善安排待聘员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待聘员工"是指因各种原因,由原来的“在岗"变为“不在岗”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员工。对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纳入待聘员工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以及集团托管企业.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待聘期的员工,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待聘条件第四条 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进入待聘期:(一)由于项目终止解除聘任协议的;(二)由于聘任协议期满未被续聘的;(三)由于改革改制、组织机构调整未能聘任上岗的;(四)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岗位调整时,不服从用人单位岗位调整安排不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的;(五)由于绩效考核成绩较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第三章 待聘员工的待遇第五条 待聘员工自进入待聘期起开始享受待聘期待遇。第六条 待聘员工采纳下发薪制,每月 25 日(遇节假日提前)发放本月工资。第七条 待聘员工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一) 由于项目终止解除聘任协议而进入待聘期的员工,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按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下同)和原岗位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基薪计算,下同);第二、三月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 70%;自第四月起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 50%;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二) 由于聘任协议期满未被续聘、改革改制组织机构调整未能聘任上岗、因公司生产经营法生重大变化不服从用人单位岗位安排不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进入待聘期的,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 70%;第二、三月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 50%;自第四个月起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三)由于绩效考核成绩较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进入待聘期的,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 50%;自第二个月起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第八条 待聘员工在待聘期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已核定年度内按原标准缴纳,待社...